台北離婚證人 台北離婚證人 台北離婚證人 台北離婚證人 台北離婚證人
台北離婚證人
 
婚姻協商是雙方以協商溝通,來達成彼此最大的認同與最有利的結果,尋求一個較好的離婚過程,雖然有人會透過親友居中協調,但因不專業彼此會有很多的情緒,往往會把事情越弄越複雜,這時依舊陷於僵局。

離婚不是一般法律行為,為保護夫妻雙方的權益,按民法規定,夫妻可自行離婚,為保護夫妻雙方的權益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不少自行冒簽證人簽名,不管所冒簽之人名是真有其人、或虛構人名,都會成立偽造文書罪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是公訴罪,夫妻一方嗣後仍可提起確認離婚無效之訴,離婚會陷於不確定的法律狀態,日後會也遭法院判定離婚無效之風險。

在合法的程序中,兩位「合法離婚證人」需要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親自到埸作證」,主動出示身份證核對,本公司會準時派二位離婚證人到現場,男女皆有,品德優良,不管到府辦理或約在戶政事務所辦理、或任何當事人所約的公共場合,我們都嚴格要求保護當事人的秘密,作證時,並主動出示離婚證人本人身份證,以便核對,一切合法辦理。

離婚見證人在台灣風俗民情上,有拆散人家家庭的感覺,這沒人喜歡,通常親友勸合不勸離,擔心在中間難做人、尷尬,大多人也認為當離婚見證人會帶來壞運氣,所以幫別人離婚,會變成沾霉運,對於當事人來說離婚不比結婚,只能盡量低調,相對的有的人認為,離婚見證人要找親友不如找陌生人幫忙,彼此不認識,礙於情面或避免尷尬,更不用承擔被親友們說閒話,減少影響離婚見證人對這件事的情緒,以減除不少煩雜事務。

 

離婚登記-戶政業務申辦須知

申請人:

  1. 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
  2. 判決離婚:當事人之一方。
  3. 受委託人(協議離婚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申辦期限:

  1. 協議離婚:以登記日為生效日
  2. 判決離婚:30日內

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離婚協議書(2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或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經法院核定調解離婚書。
  2.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及規費50元換發國民身分證。
  3. 與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離婚書件,須經海基會驗證;經大陸法院判決離婚,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確定。
  4. 國外離婚者,其書約及譯文須經我駐外單位驗證,如駐外單位僅就外文驗證,中文譯本應經外交部或法院辦理驗(公)證。協議離婚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得單方申辦。如係外文者須翻譯中文,並均經我駐外使領館處驗證經外交部或法院驗(公)證。
  5.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6. 申請人非戶長者另備妥戶長換發戶口名簿委託書。

注意事項:

  1. 協議離婚,雙方須同時到場申辦。
  2. 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3. 離婚登記(經法院判決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4.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5.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驗證後,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6.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但在國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下載:離婚協議書表格,內政部:離婚登記說明,結婚登記:準備文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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